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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9年「榮民代表懇談會」問題與說明系列之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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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四:大陸配偶未取得身分證前,若榮民亡故,其存款及現金即被列為遺款,致配偶因身無分文,生活發生問題,無法返回大陸,建議由榮民遺款支付二萬元,以供渠等支應基本生活費用。 說明: 因兩岸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及輔導會「退除役官兵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」第七條規定,有關亡故單身榮民之遺款須三年繼承期限屆滿後,始能據以發還遺款。因此,為避免損害債權人、受遺贈人及其他繼承人之權益,在現行法令尚未修正前,尚不宜逕自榮民遺款挪撥部分供繼承人(配偶)之生活費用,惟可循急難救助途徑向輔導會各縣市服務機構請求協助。另第一處將研議修訂榮民榮眷基金會之補助規定,以解決大陸配偶在臺之生活問題。 問題五:榮民娶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時間,雖由八年縮短為六年,但仍較外籍配偶時間長,建議改為四年方才公平。 說明: (一)兩岸婚姻政策係採階段性調整,以審慎穩健的態度,逐步取消或放寬限制,並檢視實施後實際狀況適時調整,俾符合臺灣社會現況作法。 (二)另外,並非所有外籍配偶均為四年就可取得身分證。因大陸配偶定居設籍臺灣適用兩岸條例,無歸化之程序;而外籍配偶依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,需要先放棄原母國國籍後,才能申請歸化(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,須合法居留連續三年以上,且每年有一八三日以上之居留事實),經歸化許可後,再視在臺居留期間,始得申請定居領取身分證(自核准居留之日起,連續居留一年;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住超過二七〇日以上;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在臺居住一八三日以上);即外籍配偶依現行規定,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為四年至八年,並非一律為四年。 問題六:希望能增加大陸(外籍)配偶的生活輔導訓練。 說明: (一)輔導會為增進大陸(含外籍)配偶早日適應臺灣社會,每年編列經費,由各榮服處邀請具學養之實務人員講解福利及居停留法令、生活成長營(家庭功能、職涯諮商或參訪)及就業媒合等活動,來協助新移民家庭解決各項生活需求。惟囿於經費編列增加之困難,每年僅能邀請部分娶大陸(含外籍)配偶家庭參加。 (二)政府為協助新移民家庭,由內政部編列十年三十億之預算,補助「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」等單位(含非營利組織),辦理各項協助新移民家庭之訓練及活動,例如:語言識字班、機車考照班、親職教育、數位學習、各類丙級技術學習及情緒管理成長課程等,各地區榮服處皆與地方政府外配家庭服務中心密切聯繫,取得相關資訊公告宣達,有需要之榮眷可踴躍參加。 (資料來源:輔導會第一處)(點閱次數:596)